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3-02-02 14:15点击次数:2342

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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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研究生招收选拔体系,有效选拔高质量人才,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选拔程序,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以及《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试行)》(河海校科教〔2019〕2号)精神,现就学校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严格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

(二)坚持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的人才,充分发挥、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三)强化管理和监督,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形式

1.我校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23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选派具有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经验的教师、管理人员作为巡视工作组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对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全面开展督查巡查。

2.学院(学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秘书1名。组长由学院(学部)主要领导担任,为本单位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学院(学部)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按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

各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本学院(学部)材料审核专家小组、综合考核专家小组并明确考核环节及考核标准。

(二)工作职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上级部门招生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议确定各学院招生计划,审批拟录取名单,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023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统筹管理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学院(学部)实施过程,审查学院(学部)建议录取名单,负责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

2.研究生院负责起草学校招生文件,对学校招生文件进行解释,指导学院(学部)招生实施过程,负责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审核学院(学部)建议录取名单,受理考生向学校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声誉。

3.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本学院(学部)招生工作,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学部)申请-考核实施细则及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生开展考核,确定建议录取名单。负责对相关教师、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考核内容及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加强指导和监督。若考生对考核结果提出质疑,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解决。

4.材料审核专家小组、综合考核专家小组根据专业特点、生源情况、研究方向等,严格按照公布办法、程序操作,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材料审核专家小组、综合考核专家小组成员有亲属参加本次考核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考核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申请条件

申请者须符合《河海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四、工作程序

(一)报名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河海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一份(网报成功后从博士报名网站下载打印)。

2.本科和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单(须学校教务部门或档案部门盖章)、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3.往届生的硕士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复印件(目前正在国(境)外学校就读的应届硕士研究生,还须提供国(境)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和成绩证明);同等学力申请者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历或学位的申请者,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开展的科学研究设想(从博士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模板)。

5.从事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如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等)。

6.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同等学力申请者还须按照申请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7.已获硕士学位的申请者须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进展情况。

8.两封由申请学科有关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亲笔签名的推荐书(从博士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模板)。

申请材料须确保真实准确。

(二)资格审查

研究生院和学院(学部)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开展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综合考核前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

考生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材料审核

学院(学部)应科学规范选拔材料审核专家。成立由至少5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专家组(其中至少有3名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对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申请材料开展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者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经历、课程成绩(25%);

(2)申请者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进展情况)(25%);

(3)申请者从事报考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经历、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25%);

(4)其他: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考生继续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其他与考生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有关的因素等(25%)。

各学院(学部)应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指标内容。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给出成绩(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材料审核通过的考生方能参加综合考核。材料审核通过比例:原则上每位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名下考生不超过该导师当年度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限额的1:3。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名单经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公布。

(四)外语水平考核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者,外语水平未达到申请条件中要求的,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核,考核成绩需达到学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方能参加综合考核。外语水平考核安排另行通知。

(五)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包括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为笔试,复试为面试。

1.综合考核专家小组:各学院(学部)要科学规范选拔综合考核专家。每个综合考核专家小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综合考核专家原则上应为本学科专业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且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同一学科专业组建若干综合考核专家小组的,应兼顾各小组考核环节及考核标准间的平衡性。每个综合考核专家小组配备一名秘书,负责对整个考核过程的记录。

2.初试为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主要考查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前沿知识的掌握程度。具体内容以学院(学部)网站公告或通知为准。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学部)实施。

3.复试为面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外语水平及能力、培养潜能及素质等,同时还将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诚信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考核专家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署名评分,在评分前召开小组会议,研究考核评价标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任何人不得改动。面试全程录音并录像。

4.同等学力申请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考试和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录取

(一)入学总成绩

入学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30%+初试成绩×35%+复试成绩×35%。

(二)录取原则

1.各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招生计划内,按入学总成绩及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提出建议录取名单。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材料审核未通过;考核不合格;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未按时参加考核;未落实导师。

3.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名,新上岗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名;兼职博士生导师(即人事关系不在我校)每年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名,并在报名时注明校内责任导师,共同负责所招收学生的培养工作;每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在职定向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名额一般不超过1名。

4.对申请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与科研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生计划”等专项计划的考生选拔,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并兼顾专项计划特殊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不占导师招生计划。

5.在职人员报考前,须征得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考生与定向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本人负责。在职人员报考定向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录取总人数的8%。现役军人报考须符合军队有关报考规定。

6.综合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学部)应及时将建议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经汇总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审查。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与体检

学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调查考生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考生自行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试体检,入学时学校对所有新生统一体检,对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等执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信息公开

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录取工作应按照本通知严格执行。学院(学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学院(学部)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招生工作透明度,严肃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良好声誉。各学院(学部)应严格落实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制度,准确规范地公开考核细则、考核名单、建议录取名单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

八、时间安排(具体以学校和学院(学部)官网通知为准)

(一)2023年1月,学校公布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二)2023年1月-2月,学院(学部)确定申请-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公布。

(三)2023年1月-2月,网上报名。

(四)2023年2月-3月,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和外语水平考核。

(五)2023年3月-5月,综合考核,并提交建议录取名单。

(六)学校根据教育部时间安排进行审批。

九、其他

(一)本通知中所有成果材料认定截止时间为报名结束之日。

(二)各学院(学部)应做好考核材料归档工作,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对录取考生材料保留到其毕业离校为止,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三)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所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招生工作有关人员,如有近亲属报考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核公平公正的,应回避相应招生工作。

(四)如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对招生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五)学校2023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考核。

(六)其他事项安排请查询研究生院和学院(学部)官网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河海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目录》执行。

(七)各学院(学部)成立监督巡视工作组,加强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等信息,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确保招生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

(八)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25-83786303(研究生院),025-83786282(校监察处)。

十、本通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3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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