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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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22〕2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招生规模与考试形式
(一)我校2023年计划招收骨干计划博士生5人。
(二)招生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招生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1)。招生专业及导师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招生专业目录》。
(三)考试形式:“申请-考核”制。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招生简章》和各招生学院“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招生工作办法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考生须已通过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骨干计划报考资格确认。
(三)考生来源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3.在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且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四)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骨干计划的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地区就业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研究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毕业研究生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三、报考资格审核
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生报考资格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有关报考资格审核的具体问题,请咨询各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报名程序及材料提交
(一)报名程序及考核安排与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报名时间与流程一致,具体内容请参见《首都医科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招生简章》及各招生学院“申请-考核”制(补充批次)招生工作办法。
(二)报考骨干计划考生的“报考类别”请选择“定向就业”,“定向单位”按《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中的盖章单位填写(非在职考生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栏的盖章单位填写,在职考生按单位意见栏的盖章单位填写)。
(三)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学院提交材料,须同时提交生源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该表格的扫描件须上传在招生报名系统“单位信息”-“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处。
五、考核安排
综合考核具体内容及考核方式由各招生学院在招生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
六、录取
(一)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根据考生最终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健康状况等择优确认拟录取名单。
(二)不录取未报考骨干计划的调剂考生;报考骨干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
(三)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在拟录取后,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再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考生签订协议书后,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录取的在职考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档案及户口。
七、学制、学费及奖助学金
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10000元/人/学年。学制及奖助学金等与我校普通类计划博士研究生要求一致,按照国家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录取等不良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在职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同意,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和服务期内可报考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并签订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毕业后服务年限按新协议重新计算。
(三)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有关文件为准,如以上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九、联系方式
电话:(010)83911740
邮编:100069
研招办邮箱:yanzhao@ccmu.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附件
附件1: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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