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2023-05-10 10:05点击次数:2307

华北理工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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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根据《华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结合我校当前工作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方案。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制定我校招生考试工作方案;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研究生学院负责招生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条 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初、复试工作人员的遴选和考试具体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各学科成立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的复试小组(报考导师一般应参加本学科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两名)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等考查。本学科复试小组组长由学科点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各学院做好博士现场复试场地安排、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等工作,保持复试场所通风换气,摆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保证博士招生考试安全进行。

第四条 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考试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性。

第五条 精心设计考核内容,合理制订实施细则,确保考核科学有效。

第三章 考试方式、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六条 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及复试均采用现场的方式进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做好自我防护。各招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和考生联系进行复试前测试演练。

第七条 初试时间为5月13-14日,初试采取现场的方式进行,初试科目为英语、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自然辩证法及两门所报考专业的硕士学位课,每门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满分均为100分,同等学力加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第八条 复试时间为5月19-22日,学校根据专业报考情况等自主确定初试合格线,对通过初试合格线的考生依据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若总分相同时,按外语成绩高低排序),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1:3的比例确定各学科进入复试考生名单,每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60分钟,满分为100分。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材料评价:依据考生申请材料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复试小组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复试成绩的重要参考。

(2)学术水平考察: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考查考生的专业基础、工作业绩、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各学科复试实施细则,于5月12日前将学科复试小组名单及实施细则等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复试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各招生学院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十条 研招办根据本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每个专业的的招生指标。

第十一条 招生学院对进入我校各学科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综合面试,并参考申请材料评价结论后给出复试成绩,签署复试是否合格的意见,导师须签署是否同意拟录取的意见,并将各招生学院博士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及加盖招生学院公章的拟录取名单等材料于5月25日前报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要求百分制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具有复试资格的考生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2:8权重加权计算,根据加权后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照本学科招生计划和各研究方向招生指标依次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三条 复试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已被我校公示拟录取考生如出现被取消资格等情况按如下程序递补:在满足省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公示期限要求的前提下,由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从复试合格考生名单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我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公布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各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加权总成绩;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录取。

第十五条 复试考生如有申诉应在复试工作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我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电话:8816006,8816008,邮箱:yjszsb@ncst.edu.cn。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考生应符合报考资格,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应属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入学资格。复试前由各招生学院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须提供有效身份证、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只获硕士学位者和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须提供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或科研项目立项或成果证书等,上述原件材料均需拍照成JPG格式或扫描成PDF格式于复试前发送至各招生学院指定邮箱。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未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第十七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 2号)文件精神进行,考生在拟录取后自行到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向我校研招办提交体检报告。

第十八条 严格考试纪律,要求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招生学院要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制定本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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