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遵循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选拔的科学性,以申请人外语水平、学业成绩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基础,对申请人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察,重点选拔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以下简称“招生学院”)负责相关学科“申请-考核”考生的具体选拔工作,其工作方案、细则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通过。
第五条凡列入学校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中的学科均可招收“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招生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4.托福≥80分或雅思≥6.0分或PETS5≥60分或CET6≥450分或有一年及以上国外留学经历;
5.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突出的科研培养潜力,满足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科研及学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报名信息确认,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
第八条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基础知识、学术兴趣、学术创新潜质,导师应提交书面材料向招生学院明确是否接收该申请人。
第九条招生学院组织专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要求、报名材料是否完备、是否按时完成缴费手续,审查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条招生学院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所体现的学习经历、学术背景、科研经历及成果、专家推荐情况、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等进行集体评议,材料评议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复试可采用面试、笔试、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内容包括学术志趣、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和培养潜质。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中有笔试的,须在招生学院博士招生细则中公布笔试科目。
第十二条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相关材料需由申请人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材料评议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得出。招生学院根据各学科人才选拔需要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并按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并在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人的录取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或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者;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纪委按照《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西南科大发〔2017〕16号)对“申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816-6089051(纪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工作全程实行巡视制度。学校招收工作巡视检查组在不干扰“申请-考核”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考核”工作全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所有参与“申请-考核”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请-考核”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章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考核”仅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需全脱产在校学习并遵守在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且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前将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转入的人事档案在毕业前不得调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被录取且入学后的学费及奖助政策按照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四川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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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遵循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注重选拔的科学性,以申请人外语水平、学业成绩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基础,对申请人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全面考察,重点选拔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学院(以下简称“招生学院”)负责相关学科“申请-考核”考生的具体选拔工作,其工作方案、细则等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通过。
第五条凡列入学校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中的学科均可招收“申请-考核”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招生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获硕士学位)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4.托福≥80分或雅思≥6.0分或PETS5≥60分或CET6≥450分或有一年及以上国外留学经历;
5.有良好的学术背景和突出的科研培养潜力,满足招生学院规定的其他科研及学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须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报名信息确认,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
第八条具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基础知识、学术兴趣、学术创新潜质,导师应提交书面材料向招生学院明确是否接收该申请人。
第九条招生学院组织专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要求、报名材料是否完备、是否按时完成缴费手续,审查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条招生学院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所体现的学习经历、学术背景、科研经历及成果、专家推荐情况、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等进行集体评议,材料评议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复试可采用面试、笔试、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内容包括学术志趣、基本素养、学术能力和培养潜质。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复试中有笔试的,须在招生学院博士招生细则中公布笔试科目。
第十二条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相关材料需由申请人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材料评议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得出。招生学院根据各学科人才选拔需要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并按申请人拟录取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并在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人的录取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或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者;
3.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
4.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纪委按照《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西南科大发〔2017〕16号)对“申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816-6089051(纪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工作全程实行巡视制度。学校招收工作巡视检查组在不干扰“申请-考核”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监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考核”工作全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考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受理投诉和申诉应规定时限。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所有参与“申请-考核”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请-考核”过程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章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考核”仅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需全脱产在校学习并遵守在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且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前将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转入的人事档案在毕业前不得调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被录取且入学后的学费及奖助政策按照学校公布的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四川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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