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组织开展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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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组织开展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学科综合考试是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之间的一次综合性检查考核,是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重要必需环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武汉大学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21〕7号)、《武汉大学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若干措施》(武大研字〔2023〕1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关于学科综合考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4—2025学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综合考试的对象与时间安排
本次学科综合考试的对象主要是2023级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内容与结果等次
学科综合考试是对博士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专业基础理论掌握情况、科学研究能力等进行的综合性检查考核,主要考查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领域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核方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应单独组织,与开题报告区分开。
考核内容:主要考察学生对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发展前沿、研究热点问题等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文献调研与拓展、科研思维能力、研究的逻辑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暂缓通过、不通过。
考核结果运用:对于在学科综合考试中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后续培养环节(科研训练、学位论文开题、社会实践等),其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奖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暂缓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学科综合考试等次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参加第二次学科综合考试(与第一次考试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多于12个月),如果第二次学科综合考试结果为“不通过”,则按程序进行分流。
三、学科综合考试的程序与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学科综合考试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组织成立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一般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3-5名教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并指定其中1名专家负责主持学科综合考试相关工作。
2.参加学科综合考试的博士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综合服务平台上提交申请,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按时参加学科综合考试;专家小组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表现,科学公正地评定等次;学科综合考试工作小组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学科综合考试结果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3.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大学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若干措施》要求,切实发挥学科综合考试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筛选把关作用,各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首次通过率不得高于90%,优秀率不得高于20%。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学科综合考试工作方案和具体安排表,最迟应于学科综合考试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当代楼A407办公室)备案,研究生院将组织专人到学科综合考试现场进行抽查。
待考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各单位需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结果汇总表》(研究生综合服务平台下载)纸质版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并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登记表》(研究生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存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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